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5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修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春明張文宗 即強威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強威企業社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工商登記資料以釋明之。。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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