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8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9年度除字21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富邦產物保險│台北富邦商業│99年3月26日│10,708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銀行仁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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