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1號再審原告 范秀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5年1月13日本院104年度原簡上字第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再審原告請求金錢給付部分,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8,000元(計算式:30,000+120,000+408,000=558,000),另請求回復原狀(拆除外牆及電錶箱等)部分所需費用為108,000元,合計為666,000元,則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6,000元,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10,90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王碩禧法官呂憲雄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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