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調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周暉念
相 對 人 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向被告所購買之車位高度有2米之限制,且
車位上方有鉅大污水管經過,致伊無法停入廂型車,且將來
亦較難以轉售或出租,而基於民法第227條起訴請求被告賠
償20萬元,顯係因車位買賣所生糾紛涉訟,按兩造間簽立之
房屋(含停車位)預定買賣契約書第30條明文合意:「因本
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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