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406號
上訴人即被告 多摩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新竹
訴訟代理人 林憲聰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明仁 即永峰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8,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