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66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19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蔣志宏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
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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