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程序筆 錄
聲請人 臺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丁○○
同上
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相對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調字第205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9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譚德周
書記官 周麗珍
調解委員 劉水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二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同意聲請人
將其搭建於坐落:高雄縣○○鄉○○段○○○○○號土地上,如
附圖(即大寮地政事務所現場測量成果圖)說明第二點所標
示部份之一切地上物,面積共27平方公尺拆除回復原狀,將
該部份土地返還予聲請人。
二、相對人二人願於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支出之
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測量費)共新台幣參萬玖仟肆佰肆
拾元整。
三、相對人二人如未於上開二期限內履行該二項內容,並將土地
返還予聲請人完畢,相對人二人同意聲請人得聲請法院強制
執行或自行強制拆除,現場所餘物品均同意視為廢棄物清除
,並由相對人二人負擔全部拆除、清除費用。屆時如造成相
對人二人建物或其他財物等之損害,聲請人概不負責,相對
人二人並同意無條件拋棄一切求償之權利。如是因為聲請人
的緣故沒有履行完畢,相對人二人不負擔前述責任。
四、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二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周麗珍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