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91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1月10日下
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