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91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1月10日下
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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