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6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7619號債權人 施弼堯 債務人 薛智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有如債權人主張積欠貨款之釋明證據(如銷貨之發票、憑證、債務人簽立之借據、還款同意書等均可,因本件需釋明之係債務人欠款之證據,並非其匯款予債權人之記錄,如與債務人間係以商號方式進行交易,應提出該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及商號與債務人間之關係)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