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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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施玉玲 再審被告 尤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再審之訴,應依上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6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26日送達再審原告住所,有送達證書可憑。然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