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雨凡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就下列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聲請人俱未主動查報,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茲據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報,聲請人曾與金融機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且協商成立, 嗣復 因民間債權人就其強制扣薪以致毀諾並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聲請更生。故聲請人應具狀陳報聲請人成立協商之清償方案?曾否依約繳款?繳款期數?各期所繳金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應提出聲請人毀諾前之「所有」還款證明資料。
二、承前,聲請人既係達成協商嗣復毀諾,則聲請人自應具狀說明本件毀諾(即未能履行協商條件)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如:聲請人何時向民間債權人另行舉債?何以未邀同民間債權人共同協商?民間債權人就聲請人強制扣薪之實際狀況),並應就關此利己主張提出適切之證據資料。
三、承前,聲請人既係達成協商嗣復毀諾,則聲請人自應查報協商成立後迄毀諾前,聲請人之收入、支出有無增減或異動?並應就關此陳報提出適切之證據資料。
四、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權利人 詹麗琴王筱均邱宇思 最近兩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最新之財產歸戶查詢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受扶養權利人詹麗琴、王筱均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須聲請人扶養之客觀情事?
六、聲請人應提出詹麗琴之親屬系統表,藉以釐清詹麗琴扶養義務人之人數。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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