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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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侵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強制猥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趙相文 律師
吳榮庭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忠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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