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榮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潘恆嘉 、 盧采葳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