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召香(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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