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維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維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維新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47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內所附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後,認本件聲請正當。又審酌各該判決科刑之理由、刑罰規範目的、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與關連性,及受刑人表示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沒有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附表:受刑人洪維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犯罪日期110/01/15109/12/18①110/03/09②110/03/10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472號110年度偵字第998號110年度偵字第4382、47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0年度投簡字第229號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9號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判決日期110/08/05110/09/28111/11/02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0年度投簡字第229號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9號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9/08110/10/27111/11/02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否、否否、是備註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62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98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28號刑期期滿:112.5.25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111年度執更字第48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