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597號聲請人 廖文瑛 住HIPOLITOYRIGOYEN2554
廖文耀 廖文瀚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美娟 全體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廖健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定有明文。又拋棄繼承具有身分行為之性質,著重行為人本人真意而須確有拋棄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之意思。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廖復成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1年6月2日死亡,聲請人廖文瑛、廖文耀、廖文瀚係被繼承人之孫子女,代位繼承其父即被繼承人之長子 廖宏義 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現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係於111年6月2日死亡,且被繼承人
之長子廖宏義於106年3月17日死亡,有被繼承人、廖宏義之除戶謄本附卷足憑,固堪信為真實。
㈡又聲請人廖文瑛、廖文耀、廖文瀚等三人主張三人為廖宏義
之子女即被繼承人之之孫子女,聲請人等固提出我國駐阿根廷台北商務文化辦事處認證之委託書及拋棄繼承權聲明書,惟未據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以釋明聲請人等與被繼承人之祖孫關係,且經本院依職權向雲林○○○○○○○○函調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資料,亦查無聲請人等之戶籍謄本,此有該所111年11月29日雲南戶字第1110002673號函及所附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後經本院書記官電話聯繫聲請人等之共同代理人廖健富,代理人表示聲請人等沒有要辦了,請法院依法處理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乙紙在卷可查,是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等是否確實具備代位繼承人之身分,聲請人等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