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請人 張雅文

相對人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13年8、9、10、11月份工資新臺幣173,886元(已扣減勞健保自負額)。」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73,886元,應於113年12月30日前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嗣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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