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460號債權人聖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寄台北市○○路○○○巷○號1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