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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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緝字第二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 和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通緝到案後,在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調查證據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