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一號
原告康騰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永興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特傳新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捌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柒佰
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捌仟貳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捌仟壹佰伍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㈣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