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調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調字第777號聲請人 鍾佩純 相對人 謝安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於臉書上設立「Angel衣舖館」社團的粉絲專頁,並於上開粉絲專頁張貼禮券團購文,聲請人於民國106年8月5日以網路銀行轉帳新臺幣(下同)23,760元至相對人指定之帳戶,相對人因無法交付禮券,向聲請人表示預計於107年8、9月底以前辦理退款,不料相對人卻於107年9月26日關閉社團,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僅返還760元,相對人所涉詐欺案件現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4485號偵查中,為此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2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聲請人並未另行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之事實及法律依據,客觀上無從認定本院有管轄權,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