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379號原告 施陳美如 被告 王暉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以刑事訴訟案件已繫屬於法院為前提,否則其訴即非合法。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施陳美如雖以其對被告王暉穎提告過失傷害一案,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200號起訴為由,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之相關卷宗並未送交本院,被告目前尚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本院,業經本院刑事科查核在卷,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原告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前,即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