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聲字第4號
抗告人
即 相對人 新中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新中環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此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定有明文,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3月19日送
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