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巷71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6,9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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