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巷71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6,9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