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78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仕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9637號、第19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仕城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4行被告之前科紀錄應更正為「陳仕城有多項前科紀錄,素行不良,於民國101年間,分別⑴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簡字第4457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⑵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同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449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101年度簡字第2397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30日確定,後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拘役60日確定;⑶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同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00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101年度簡字第17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後經同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⑷又因妨礙名譽案件,經同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428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4000元確定,罰金易服勞役,上開⑴至⑷案件接續執行,甫於102年4月20日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仕城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玉山竹葉青共2瓶,合計新臺幣290元)及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庭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9637號
第19719號被告陳仕城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另案在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仕城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720號判決判處應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與他案併執行,於民國102年2月25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因無錢買酒飲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102年6月19日20時15分許、同年同月21日19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之7-11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 鄭漢堂 所管領、置於商品展示架上之玉山竹葉青各1瓶(每瓶單價各新臺幣145元)得手後,隨即開瓶飲用殆盡,再將空罐置回展示架上後離去。嗣鄭漢堂發現失竊,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鄭漢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仕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鄭漢堂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蒐證照片2張、監視錄影翻拍光碟2片及照片12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檢察官林修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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