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01號債權人 王改 債務人 許宇中 債務人 劉育成 債務人 謝承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宇中、劉育成、謝承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新台幣參拾萬元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依所附之借據影本所示其到期日應為103年1月25日)
三、債務人許宇中、劉育成、謝承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