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 姚蘇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陳桃 等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