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7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宣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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