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月17日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交訴字第21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5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