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再字第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再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再字第0003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4月25日本院96年度簡再字第0003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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