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仁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皓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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