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5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巧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手環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
248號被告許巧琳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手環1只,確係仿冒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真品/仿品包裝對照照片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巧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9248號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條第1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手環1只,確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金和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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