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117號債權人 翁全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蔡英陳明田陳永盛陳愛珠陳秀美陳愛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蔡英、陳明田、陳永盛、陳愛珠、陳秀美、陳愛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原債務人 陳順雄 之資料如下:⑴除戶戶籍謄本。
⑵繼承系統表。
⑶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函件,並具狀陳報之。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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