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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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11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務人 郭馨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以內(含)以每月新台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司促 字第 37114 號其他文書(101.08.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 雄簡 字第 2188 號(101.12.05)[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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