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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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逃匿為要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分別依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2紙、受刑人另行陳報居所之本院訊問筆錄、拘票、員警職務報告書、送達證書2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參,具保人乙○○業經聲請人合法通知,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則受刑人顯已逃匿,從而,本院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