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執聲沒字第三一0號、九十二年執更字第一六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保證書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送達證書影本、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