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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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寅○○訴訟代理人 莊明智 律師複代理人 周啟同 律師被告壬○○被告癸○○被告辛○○被告卯○○被告戊○○被告丑○○被告己○○被告辰○○被告乙○○被告庚○○被告巳○○被告子○○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丁○○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