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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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三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告訴代理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王靜秋法官張清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