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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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尚緯指定辯護人王展星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尚緯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尚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經拘提到案,且於偵查初期否認犯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規避刑責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9月18日起羈押在案。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上開犯行,足認犯嫌確屬重大,且本件經起訴所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數達十餘次,又無法以適當金額具保,應認原羈押原因繼續存在,再參諸被告所涉上開之犯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繼續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此外,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情形,復審酌本案目前訴訟進度,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則應自104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張宏明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