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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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撤緩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撤緩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友信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04年度執聲字第2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友信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查受刑人戴友信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兼予宣告緩刑5年,進且諭知緩刑所課條件乃命須向被害人 黎義雄 分期支付共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損害賠償,業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確定在案,凡此皆有前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得憑。觀諸被害人陳報狀內容暨該狀所附被害人催告受刑人按期給付之存證信函、收受受刑人前曾匯款之帳戶明細,可見受刑人僅只支付共9萬5,000元便自103年9月22日最後一次付款起迄今不再付出分文,現下不理不睬被害人之催促已逾一年,反倒從未聯繫解釋盼獲體諒,則受刑人洵具違反該案確定判決所令負擔之拒態顯著。探析受刑人截至目前未就該案犯行接受任何形式之法律制裁,原於該案準備程序時當庭允諾負擔上述緩刑所課條件卻未依言而行,已然違抗該案確定判決責令其向被害人分期支付一定金額之要求,甚者不願主動陳述正當理由,衡其未曾提出不遵該案確定判決所令負擔之相關緣由以利本院檢視忖度,舉止誠達冥頑蔑法之情節重大程度,無視緩刑附帶條件實含教化受刑人於履行負擔過程中漸知警惕之意旨,益見尚存規避責任但求擇取最輕處罰選項之心,盡失該案確定判決持論「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為諭知緩刑之基礎,欠乏思省改行、遷善遠非之情,委非誤罹法網或惡性輕微,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茲檢察官以本件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要件嗣即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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