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57號上訴人 黃孟陽 被上訴人 胡孝新
胡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1557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