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 蔡傅溢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為大安商業銀行,嗣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合併,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以大安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合併後名稱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蔡傅溢美於民國90年6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蔡傅溢美、第三人 蔡志德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4月27日起至民國120年4月27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茲因(一)第三人蔡志德邀同相對人蔡傅溢美為保證人,於民國97年8月5日向聲請人申請房屋貸款700,000元,清償期為民國104年8月5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二)第三人蔡志德於民國92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信用額度150,000元,並約定持卡人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最低應繳金額者,持卡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第三人蔡志德分別自民國99年4月7日、民國96年5月25日起未依約繳納,依約定,全部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計681,96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借據暨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信用卡申請書、帳務值查詢、信用紀錄查詢、客戶帳務查詢、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及財政部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0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竹崎鄉│崎腳││707│建│69.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0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第│騎││││││││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06│嘉義縣竹│嘉義縣竹│住家用鋼│36.5│49.6│12.0│││││98││││全部│││││崎鄉灣橋│崎鄉崎腳│筋混凝土│2│9│0│││││.2│││││││││村27鄰崎│段707地│加強磚造││││││││1│││││││││腳75號│號│二層││││││││││││││└──┴──┴────┴────┴────┴──┴──┴──┴──┴──┴──┴──┴─┴───┴─┴─┴──┴──┘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