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張吉祥 相對人 魏誓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黃凱慶 於民國86年9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9月4日起至民國136年9月4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黃凱慶於民國97年4月23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魏誓鋒,亦經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黃凱慶於民國86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1,600,000元,清償期為民國106年9月8日,並約定自借款日起共分240期,第1期至第60期按期付息,自第61期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第三人黃凱慶自民國97年12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計1,011,59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2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 方公 尺│││├──┼───┼────┼──┼───┼─────┼─┼──────┼───────┼──────┤│001│嘉義市││北社│保安│603│建│1052.00│10000分之158││││││尾│││││││└──┴───┴────┴──┴───┴─────┴─┴──────┴───────┴──────┘┌─────────────────────────────────────────────────────────┐│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2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積││備考││││││材料及│四││││││││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824│嘉義市友│嘉義市北│住家用鋼│94.0│││││││94│陽台│10│平│全部│共有││││愛路580│社尾 段保 │筋混凝土│8│││││││.0││.9│方││部分││││號4樓之2│ 安小 段60│造12層││││││││8││0│公││:北│││││3地號││││││││││││尺││社尾│││││││││││││││││││段保│││││││││││││││││││安小│││││││││││││││││││段87│││││││││││││││││││7建│││││││││││││││││││號16│││││││││││││││││││52.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5│└──┴──┴────┴────┴────┴──┴──┴──┴──┴──┴──┴──┴─┴───┴─┴─┴──┴──┘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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