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建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建華(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監護人 陳秀華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相對人陳建華於民國104年5月7日法院宣告監護生效,同年5月19日法院裁定由陳秀華監護)。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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