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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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876號聲請人 簡宗正 即新加坡商穆迪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代理人 吳素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簡宗正為新加坡商穆迪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新加坡商穆迪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該公司前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92年12月18日以北院錦民竹92司字第971號函准予備查。嗣新加坡商穆迪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4月27日清算完結,並於94年11月8日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清算人即聲請人簡宗正為新加坡商穆迪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之帳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核新加坡商穆迪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業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並於94年11月9日檢附清算期間收支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聲請人聲請指定簡宗正為新加坡商穆迪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之帳冊保管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