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868號聲請人 楊福坤 即富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楊福坤(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台北市○○區○○路4段6號13樓之11)為富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富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富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楊福坤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福坤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本件上開聲請,業據調取本院94年度司字第232號卷宗核閱屬實,並經聲請人提出清算收支表、清算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會決議錄等件在卷可查,信屬實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