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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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95號原告 王靖馨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于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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