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7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徐梓鋒選任辯護人陳佳函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梓鋒羈押期間,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梓鋒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月31日執行羈押,至112年4月3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5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楊欣怡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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