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67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賴建雄(原名:賴連宇)選任辯護人 魏上青 律師
顏偉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智遠 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 律師被告 白承宇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李明鴻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