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1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釋明請求原因事實㈡之借款債權為新臺幣60,000元,何以附表請求之本金為新臺幣62,055元?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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